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563號
原 告 上誠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進順
上列原告與被告朱晉杰、賴明亮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
2,395,4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24,7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宗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政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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