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560號
原 告 林世俊
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統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05 年度司促字第3352號),惟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30,000 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
、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 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8,12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
17,6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17,627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葉卉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