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報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554號
TCDV,105,補,554,2016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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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554號
原   告 賴建銘即傳承不動產仲介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柳柏帆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雷隆程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97,3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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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