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552號
TCDV,105,補,552,20160325,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552號
原   告 尚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敏郎
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介斌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依法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95,000 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
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8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昇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玲君

1/1頁


參考資料
尚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