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541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被 告 邢嘉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萬2789元
,應繳裁判費88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尚應
補繳8310元,未據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念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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