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541號
TCDV,105,補,541,20160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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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541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被   告 邢嘉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萬2789元
,應繳裁判費88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尚應
補繳8310元,未據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念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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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