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停車位約定專用權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530號
TCDV,105,補,530,20160325,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530號
原   告 陳烈圳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合棟間請求確認停車位約定專用權等事件,因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
,使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其補繳裁判費,茲限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俾憑辦理:
查報訴訟標的價額,即臺中市○○區○○○路0 段000 號地下三
樓編號71號停車位之價值)。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葉卉羚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