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514號
原 告 江達和
原告與被告許智成間因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
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
一、請提出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
土地登記謄本。
二、請具狀陳報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土地之面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智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佩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