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467號
原 告 鍾美莉
被 告 陳炫文
被 告 魏淑美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507,56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5,6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