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467號
TCDV,105,補,467,2016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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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467號
原   告 鍾美莉
被   告 陳炫文
被   告 魏淑美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507,56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5,6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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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