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46號
聲 請 人 劉邦良
相 對 人 劉昱炘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劉昱炘間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10
5年度聲字第46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然未據繳納抗告費。查本
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
元,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抗
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國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黃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