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補字,105年度,75號
TCDV,105,消債補,75,2016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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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消債補字第7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楊鎮華即楊濟華
代 理 人 胡達仁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 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 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 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 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 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 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 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9 日
民事庭法官 顏世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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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一、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
│二、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回覆│
│ 書─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紅色紙張)。 │
├───────────────────────────┤
│三、關於財產部分,應提出或說明: │
│ 除已陳報者外,「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是否│
│ 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
│ 保單、股票、汽機車、權利等)?及2年間變動情形。 │
├───────────────────────────┤
│四、關於收入部分,應提出或說明: │




│ 聲請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於聲請人聲請│
│ 前二年(即自103年3月起迄今)之各項收入之明細(含工作│
│ 所支領之全部給予、政府補助金、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
│ 及無償之所得),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如無任何收入或無│
│ 法提出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已提出部分不必重複提出)│
│ 。 │
├───────────────────────────┤
│五、關於支出部分,應提出或說明: │
│ 聲請前二年(即自即自103年3月起迄今)必要支出(含膳食│
│ 、教育、交通、通訊、水電瓦斯、雜支、醫療、賦稅、扶養│
│ 費支出等)之「相關證明文件」,如無法完整提出,請說明│
│ 原因,併提出尚留存部分。 │
├───────────────────────────┤
│六、本人之每月收入薪資單。 │
├───────────────────────────┤
│七、應補正: │
│①子女在學證明、學費繳費單。 │
│②子女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財產歸屬資料│
│ 清單及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 │
├───────────────────────────┤
│八、提出債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名下所│
│ 有金融機構(自101年1月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金融│
│ 機構存簿內頁明細影本即屬之,已提出之部分不必重複提│
│ 出)。 │
├───────────────────────────┤
│九、說明本件聲請律師費或代辦費用為何?另說明是否已給付│
│ ?如已給付,資金來源為何?如未給付或部分給付,則待│
│ 清償數額為何?(請將此部分費用列入本件債權,不宜逕│
│ 為清償) │
├───────────────────────────┤
│十、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5,7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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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