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補字,105年度,60號
TCDV,105,消債補,60,2016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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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消債補字第60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王龍勝
代 理 人 胡達仁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 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 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 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 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 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 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 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8 日
民事庭法官 顏世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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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㈠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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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綜合信用報告│
│ 回覆書」(粉紅色紙頁)。 │
├───────────────────────────┤
│㈢聲請人擔任負責人之頂峰企業社於聲請人聲請前一日回溯五│
│ 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及五年│
│ 內營業活動平均每月營業額之證明文件。如無證明文件,仍│
│ 應說明營業及收入情形。 │
├───────────────────────────┤
│㈣聲請人稱每月薪資平均為6,000元,請說明每日工作狀況? │




│ 工作時數?薪資計算方式? │
├───────────────────────────┤
│㈤聲請人如於戶籍地之房屋外另行租屋居住,請敘明原因為何│
│ 、戶籍地房屋所有權為何人、現由何人占有使用。 │
├───────────────────────────┤
│㈥應補正長子及長女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
│ 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102年度、103年度綜合所│
│ 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
├───────────────────────────┤
│㈦陳報債務人本人及長子、長女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02年 │
│ 7月起至105年2 月止)之交易往來明細。 │
├───────────────────────────┤
│㈧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3,300元。 │
├───────────────────────────┤
│㈨自103年1月1日至迄今,聲請人本人及長子、長女之各項收 │
│ 入(包含正職工作及兼職工作所支領之全部給與、政府補助│
│ 、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得)明細,並檢附相│
│ 關佐證資料,如已提出即無須重覆陳報。 │
├───────────────────────────┤
│㈩除已陳報者外,聲請人是否尚有其他債務(例如:為他人保│
│ 證之保證債務、交通違規罰鍰、稅捐債務、健保欠費…等)│
│ ,如有,應一併陳報債權人及債權數額。 │
├───────────────────────────┤
│除已陳報者外,聲請人本人及長子、長女是否尚有其他具有│
│ 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基金、保單、│
│ 黃金、海外交易所得、外幣外匯、股票、汽機車、權利等)│
│ 及債務?併說明上開財產及債務自102年6月1日起迄今之交 │
│ 易變動情形及交易所得數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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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