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法字第11號
聲 請 人 彭作奎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全球生物產業科技發展基金會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財團法人全球生物產業科技發展基金
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全球生物產業科技發展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後附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又法院依民法第62 條為必要處分前,應徵詢主管機關之意見,非訟事件法第62 條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全球生物產業科技發展基 金會之董事長,該財團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事項,有修正之 必要。爰依民法第62條之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等 語。
三、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有法人登記證書、財團法人全球生 物產業科技發展基金會捐助章程、財團法人全球生物產業科 技發展基金會董事會於105年2月18日下午4時召開第三屆第 三次董事會議紀錄為證。經核聲請人係財團法人全球生物產 業科技發展基金會之董事長,乃為利害關係人,其聲請准予 變更財團法人全球生物產業科技發展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件 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並經主管機關行政 院農業委員會以105年3月4日農科字第0000000 000號函同意 變更在案,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105年3月4日農科字第000 0000000號函在卷可憑,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 ,其聲請補充或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45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