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親聲字第46號
聲 請 人 陳木霖
相 對 人 連美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應按其標的之金 額或價額徵收裁判費,如未據聲請人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 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此有家事事件法 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 條、第26條第1 項規定可參。二、本件聲請人請求免除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事件,惟未預納裁 判費新臺幣2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1 月13日以105 年 度家親聲字第46號裁定命聲請人於該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 ,該裁定已合法送達於聲請人,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繳,有 本院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憑。是依上開 規定,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廖慧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薇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