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擔保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5年度,428號
TCDV,105,司聲,428,2016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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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428號
聲 請 人 城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秋水
相 對 人 環球混凝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啟中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04年度存字第630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壹仟零捌拾陸萬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 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不行使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 ,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項第3款 前段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 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規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 人前遵本院104年度司裁全字第564號假扣押裁定,為擔保假 扣押執行,曾提供新臺幣10,860,000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 104年度存字第630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後,聲請執行相對人 所有之財產在案。茲因上開假扣押裁定業經本院於104年6月 9日以104年度司裁全字第 564號裁定撤銷,經聲請人提出抗 告、再抗告後,歷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 104年度抗字 第342號裁定、最高法院以104年度台抗字第1078號裁定駁回 抗告、再抗告確定。再經本院依職權撤銷假扣押執行而終結 。且聲請人復已定20日以上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 行使權利而未行使,爰請求裁定准予返還擔保金等語,並提 出假扣押裁定、提存書、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執行處函、 存證信函及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為證。
三、本院依職權調閱前開件相關卷宗與審視聲請人提出之事證, 核與聲請意旨所載事實相符,揆諸首揭說明,本件訴訟業已 終結,且相對人迄未行使權利之情事,亦經本院依職權查證 明確,有本院非訟中心院內查詢表在卷可稽,從而聲請人聲 請返還該擔保金,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第106條,裁定如主文。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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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環球混凝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城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