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374號
聲 請 人 黃劉秀茂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思高國際有限公司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日起展期至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十九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 ,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又前開規定,於有限 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113條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思高國際有限公司清算人,因財政部關 務署台中關向該公司申報有新台幣15,232,562元之債權,該 公司目前仍與原始出資股東商議有效清償該項債務之具體方 案,致無法於6個月內完成清算程序,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 期等語。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104年度司司字第191號呈報清算人卷宗,核 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105年7月19日止完結 清算。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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