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5年度,266號
TCDV,105,司繼,266,2016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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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繼字第266號
聲 請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 理 人 何新台
受 選任人 陳献章會計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廖繼松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選任陳献章會計師為被繼承人廖繼松之遺產管理人。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廖繼松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 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選 任遺產管理人;又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時由次順序之 繼承人繼承,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 均拋棄其繼承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民法第11 78條第2項、第1176條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廖繼松(男、身分證統一 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00年00月 0日生、生前最後住所 :臺中市○○區○○街00○00號 2樓)之債權人,被繼承人 於民國102年9月20日死亡,被繼承人死亡後其所有繼承人均 已拋棄繼承,而其親屬會議未於法定期間內選定遺產管理人 ,為對被繼承人主張權利,依法向本院聲請選任其遺產管理 人;並提出信用卡申請表格影本、欠款餘額資料畫面、繼承 系統表、本院家事法庭函影本、戶籍謄本及除戶戶籍謄本為 證。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被繼承人債權人,被繼承人死亡後其所 有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親屬會議未於法定期間內選定遺產 管理人等事實,業經聲請人提出上開書證附卷可稽,並經本 院依職權調取本院 102年度司繼字第2307號、第2373號及第 2544號卷宗核閱無誤。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經本院函詢臺中市會計師公會推薦有意願 擔任本件遺產管理人之人選,經該公會推薦由陳献章會計師 擔任本件遺產管理人,有該會105年3月14日中市會字第1050 81號函附卷可稽。陳献章會計師為執業會計師,具有專業知 識及能力,若由其擔任本件之遺產管理人,應能秉持其專業 擔當此具公益性質之職務,並順利達成管理保存及清算遺產 之任務。從而,本院認為由陳献章會計師(男、事務所設彰 化縣彰化市○○街00號)擔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應屬 妥適,爰選任之。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1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黃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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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