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1878號
聲 請 人 聯晟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淵泉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正統電機行、黃再發准予本票裁定強制
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請確認係對黃瑞霖請求或係對正統電機行請求?抑或係對黃
瑞霖、正統電機行併請求?
二、承上,若係對正統電機行請求,請確認其組織型態、負責人
為何?並提出該負責人之住居所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