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5年度,1878號
TCDV,105,司票,1878,2016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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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1878號
聲 請 人 聯晟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淵泉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正統電機行、黃再發准予本票裁定強制
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請確認係對黃瑞霖請求或係對正統電機行請求?抑或係對黃
  瑞霖、正統電機行併請求?
二、承上,若係對正統電機行請求,請確認其組織型態、負責人
  為何?並提出該負責人之住居所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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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晟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