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1873號
聲 請 人 蔣佩蓉
聲 請 人 陳慶璋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清隆營造有限公司、楊清雅、林月眞准
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債務人清隆營造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是否有
誤,如有誤載,併請更正。(依本票裁定聲請狀相對人清隆
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林月真」,與經濟部商業司公司
資料查詢相對人清隆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林月眞」,
二者不一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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