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5年度,1711號
TCDV,105,司票,1711,2016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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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1711號
聲 請 人 李乾祿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鄭騰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
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債務人姓名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㈡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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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