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5年度,1590號
TCDV,105,司票,1590,2016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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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1590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飛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李啓賓、林雪
珍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相對人飛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李「啓」
  賓或李「啟」賓。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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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飛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