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1537號聲 請 人 廖敬昕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林芮弘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確認聲請狀附表編號二之本票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之記載是 否有誤?若有錯誤並請具狀更正。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