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5年度,1537號
TCDV,105,司票,1537,20160310,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1537號
聲 請 人 廖敬昕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林芮弘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聲請狀附表編號二之本票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之記載是
  否有誤?若有錯誤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