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5年度,1528號
TCDV,105,司票,1528,2016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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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1528號
聲 請 人 許秀蓁即許芳綾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郭美珍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本票是否業經提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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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