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5年度,1524號
TCDV,105,司票,1524,2016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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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1524號
聲 請 人 陳坤材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廖國淵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到期日及利息起算日各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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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