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5年度,1521號
TCDV,105,司票,1521,2016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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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1521號
聲 請 人 陳清健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王文正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提示日期。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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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