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1431號聲 請 人 紀宏達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陳小鈴、梁宵良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㈠敘明各紙本票之提示日期。 ㈡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 略) ㈢敘明對各相對人請求之金額為何?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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