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5年度,1431號
TCDV,105,司票,1431,2016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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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1431號
聲 請 人 紀宏達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陳小鈴、梁宵良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㈠敘明各紙本票之提示日期。
  ㈡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
   略)
  ㈢敘明對各相對人請求之金額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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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