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5年度,1426號
TCDV,105,司票,1426,20160307,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1426號
聲 請 人 文振宇即百弘車業行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彭旭志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本院
無從核發確定證明書:
一、補正相對人彭旭志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欄及記事欄
  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