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1426號聲 請 人 文振宇即百弘車業行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彭旭志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本院無從核發確定證明書:一、補正相對人彭旭志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欄及記事欄 勿省略)。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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