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1201號
聲 請 人 謝錫宏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上心有限公司、黃兆笙、曾心慈准予本
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台端聲請本票裁定之相對人上心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04年5月
7日府授經商字第0000000000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
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
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
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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