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85號
聲 請 人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代 理 人 陳念生
相 對 人 林碧卿
即債務人
相 對 人 石雲鵬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
(一)登記日期:民國88年10月14日。
(二)權利種類: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3,60 0,000元。
(四)抵押權存續期間:自88年9月17日至123年9月17日止 。
(五)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九)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林碧卿,債務額比例:全部。 嗣相對人林碧卿於⑴88年10月19日、⑵91年11月25日、⑶96 年6月20日、⑷97年6月6日邀同相對人石雲鵬為連帶保證人 向聲請人借款⑴1,800,000元、⑵200,000元、⑶1,000,000 元、⑷40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 日期為⑴108年10月19日、⑵108年10月19日、⑶112年12月 22日、⑷108年10月19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 ,即喪失期限利益。詎相對人均自104年9月21日起即未繳納 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1,037,811元及利息、 遲延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借據、房貸借據
暨授信合約書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 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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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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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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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中 │北屯區 │陳平 │ │1635 │建│116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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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要建築材料│ │
│號│ │ │ │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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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91│陳平段1635地號│住家用、鋼筋混凝│一層:61.29 │陽台:6.56│全部 │
│ │ │ │土造、5層 │二層:61.29 │ │(石雲鵬 │
│ │ ├───────┤ │地下層:94.87 │ │、林碧卿│
│ │ │臺中市北屯區雷│ │合計:217.45 │ │各1/2) │
│ │ │中街19巷79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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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使用部分:陳平段4490建號、44.0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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