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5年度,73號
TCDV,105,司拍,73,20160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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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73號
聲 請 人 鄒雅裕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盧孟涵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
㈠登記日期:民國103年5月14日。
㈡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㈢債權額比例:全部***1分之1***。
㈣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 ㈤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債權人現在(包括過 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因簽訂借據所負在本抵押權 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借款債務,包括本金、 利息、違約金、債權人就本約定事項下所擔保債務依法取 得執行名義之費用、強制執行之費用、參與分配之費用。 ㈥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33年5月12日。
㈦清償日期:依照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㈧利息(率):無。
㈨遲延利息(率):無。
㈩違約金:依照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計算。 其他擔保範圍約定: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盧孟涵,1分之1。
嗣相對人即債務人盧孟涵於103年5月12日向聲請人借款2,60 0,000元,經聲請人委任簡承佑律師於104年1月20日以簡律 字字第1040120號律師函催告相對人於104年3月1日前清償。 詎相對人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 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匯款申請書客戶 收執聯、催告清償債務函文暨掛號郵件回執等影本為證,本 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相對人於105年3月3日具狀陳報:⑴聲請人主張債權已屆清 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以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惟本件清償 日期依土地聲請契約書第21項約定為「依照債務契約之清償 日期」,又依第20項約定「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3年5月12 日,本件聲請人未提供債務契約亦未舉證說明本件清償期業 已屆至,故聲請顯有違誤不應准許。⑵另該設定抵押權擔保 之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雖為3,000,000元,陳述人 實際借款為2,600,000元正,且聲請人並未扣除,陳述人分 別在103年6月4日還款100,000元、103年9月12日還款200,00 0元、103年10月3日還款30,000元及103年10月15日還款130, 000元等共計已清償之款項460,000元。⑶綜上所述,本件並 未屆清償日期,聲請人亦未扣除陳述人已清償之金額,其聲 請無理由應予駁回等語。惟相對人對於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上有抵押權設定登記存在及抵押債權未受清償之事實既無爭 執,聲請人依據首揭規定,即得聲請本院裁定准予拍賣如附 表所示之抵押物,且拍賣抵押物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許 與否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之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只須 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 即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是相對人所陳上情縱使屬實,亦係 實體上之爭執,依前開說明,應由相對人另行提起訴訟,以 資解決,本件非訟程序不得加以審究,仍應為許可拍賣抵押 物之裁定。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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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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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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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中 │西屯區 │中義 │ │0169-0000 │建│ 1,490.00│10000分之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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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要建築材料│ │
│號│ │ │ │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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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42│臺中市西屯區中│管理員室 │第2層:17.58│ │70分之1 │
│ │ │義段0169-0000 │鋼筋混凝土造 │合 計:17.58│ │ │
│ │ │地號 │9層 │ │ │ │
│ │ ├───────┤ │ │ │ │
│ │ │臺中市西屯區甘│ │ │ │ │
│ │ │肅路1段27巷15 │ │ │ │ │
│ │ │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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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部分:中義段03613-000建號,3,799.72平方公尺。 │
│權利範圍:10000分之564。 │
│ (含停車位編號51,權利範圍:10000分之53。) │
│ (含停車位編號52,權利範圍:10000分之53。) │
│ (含停車位編號53,權利範圍:10000分之53。) │
│ (含停車位編號54,權利範圍:10000分之53。) │
│ (含停車位編號75,權利範圍:10000分之53。) │
├─┬──┬───────┬────────┬──────┬──────┬────┤
│2 │3578│臺中市西屯區中│住家用 │第5層:81.85│陽台: 14.63│全部 │
│ │ │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 │合 計:81.85│ │ │
│ │ ├───────┤9層 │ │ │ │
│ │ │臺中市西屯區甘│ │ │ │ │
│ │ │肅路1段27巷9號│ │ │ │ │
│ │ │5樓 │ │ │ │ │
├─┴──┴───────┴────────┴──────┴──────┴────┤
│共有部分:中義段03613-000建號,3,799.72平方公尺。 │
│權利範圍:10000分之146。 │
│ (含停車位編號76,權利範圍:10000分之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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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