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5年度,307號
TCDV,105,司催,307,2016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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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307號
聲 請 人 昰星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宣任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一)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及其住居地為何?
  (二)請確認付款分行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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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昰星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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