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5年度,225號
TCDV,105,司催,225,2016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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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225號
聲 請 人 省裕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嘉種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一)陳報聲請人省裕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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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省裕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