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210號
聲 請 人 陳世晟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一)確認支票票面金額為何?(因聲請狀所載金額為14,82
0元,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金額為18,420元,如聲請
狀誤載,應具狀更正,如掛失止付通知書誤載,應提
出由銀行出具之更正後之掛失止付通知書。)
(二)確認發票人為「林恒逸」或「林恆逸」?(因掛失止
付通知書所載發票人為「林恒逸」,105年3月11日補
正狀為「林恆逸」,如掛失止付通知書誤載,應提出
由銀行出具之更正後之掛失止付通知書,如聲請狀誤
載,應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