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智易字第9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晴歆(原名黃暐倫、黃蕎瑄、黃芮溱)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晴歆自民國一○六年八月十一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並以法院之裁定行 之,刑事訴訟法第107 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查被告黃晴歆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5 月3 日訊問後,認被告所犯詐欺、竊盜、搶奪、販賣仿冒商標商 品罪嫌重大,復因被告於詐取告訴人王冠文財物後隨即逃逸 ,且於偵查中係經通緝到案,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 又被告本案遭起訴之詐欺犯行多達八件,有事實足認有反覆 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 第101 條之1 第1 項所定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乃於民國 106 年5 月3 日裁定羈押,並自106 年8 月3 日起延長羈押 2 月在案。茲被告另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審 訴字第204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刑期起算日為106 年8 月11日,此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6 年8 月9 日106 年度執土字第11616 號執行指揮書影本在卷可稽 。準此,被告原羈押原因業已消滅,揆諸首開法條規定,應 自上述執行之日起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劉芳菁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佩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