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7966號
債 權 人 林雅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美蚨開發有限公司、蔡昭斌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依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美蚨開發有限公司公司已命
令解散,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及其住居所地址
,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或其他負
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
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
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呈報清算
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及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
其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孫竹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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