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7818號
債 權 人 李麗雲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華富塑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另依對於破產人之債權,在破產宣告前成立者,為破產債 權,但有別除權者,不在此限;破產債權,非依破產程序, 不得行使,破產法第98條、第99條定有明文。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本件因債務人華 富塑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業經本院97年度破字第84號裁定宣 告破產,本件債權應係為破產債權,應依破產程序行使權利 ,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侯群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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