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7812號
債 權 人 楊閎森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啟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為何人(依狀附退票理由單影本,系爭支票發
票人為大傑木業股份有限公司),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並陳報公司設定營業所及公司法定代理人姓名、住居所
;如仍欲以陳啟仲為債務人,請敘明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
㈡確認利息起算日及計算利率為何?(按票據法規定,支票得
請求自退票日起按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如欲以發
票日起算利息及按其他利率計算,請敘明法律依據。
㈢如欲以大傑木業股份有限公司為債務人,因大傑木業股份
有限公司業於98年11月5日經授中字第0000000000號函准
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
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
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
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
資料過院參辦(股份有限公司-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
依公司法第322條規定補正全體董事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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