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7812號
TCDV,105,司促,7812,2016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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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7812號
債 權 人 楊閎森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啟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為何人(依狀附退票理由單影本,系爭支票發
   票人為大傑木業股份有限公司),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並陳報公司設定營業所及公司法定代理人姓名、住居所
   ;如仍欲以陳啟仲為債務人,請敘明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
  ㈡確認利息起算日及計算利率為何?(按票據法規定,支票得
   請求自退票日起按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如欲以發
   票日起算利息及按其他利率計算,請敘明法律依據。
  ㈢如欲以大傑木業股份有限公司為債務人,因大傑木業股份
   有限公司業於98年11月5日經授中字第0000000000號函准
   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
   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
   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
   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
   資料過院參辦(股份有限公司-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
   依公司法第322條規定補正全體董事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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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傑木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