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7811號
債 權 人 楊閎森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余素連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求利息利率為何?
㈡確認債務人為何人?依退票理由單所示,發票人為「興鈦
元實業有限公司」,如有誤載,請更正,並提出該公司設
立地址、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地址資料,如仍欲以陳
余素連為債務人,請敘明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㈢另依經濟部公司資料查詢所示興鈦元實業有限公司,業於
民國102年8月16日府授經商字第1020836523號函准解散,
進入清算程序在案,如欲以興鈦元實業有限公司為債務人
,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
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或其他負責人名
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
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
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
請依公司法第113條及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
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孫竹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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