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7523號
TCDV,105,司促,7523,2016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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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7523號
債 權 人 達新螺釘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日騰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井太營造有限公司林采蓁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林采蓁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
   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並附相關釋明。
  ㈡支票號碼:⑴UA8741690、⑵UA8741699之利息起算日為何
   (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
   提示日起之利息,依票據法第69條第3項規定,為交換票
   據向票據交換所提示者,與付款之提示有同一效力。前開
   規定,並為同法第144條明文於支票準用之。經查,債權
   人提出支票號碼:⑴UA8741690、⑵UA8741699之臺灣票據
   交換所退票理由單所記載之退票日期為⑴民國103年2月5
   日、⑵民國103年3月3日,有銀行查詢資料附卷可稽,依
   前揭規定,本件債權人於退票日向票據交換所為提示即有
   與付款提示相同之效力,是知該等支票付款提示日為⑴民
   國103年2月5日、⑵民國103年3月3日,然債權人請求債務
   人給付退票日前之利息部分,自屬無據。)?如有誤載,
   併請更正
  ㈢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井太營造有限公司業於104
   年7月21日府授經商字第1040732759號函准解散,進入清
   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及其住居所
   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
   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
   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童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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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達新螺釘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井太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太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