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智易字,106年度,13號
PCDM,106,智易,13,2017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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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智易字第1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秋煌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
偵字第5775號),而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裁定
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林秋煌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意圖散布而持有,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 至10所示之絨毛玩具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林秋煌知悉美商美洲任天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美商任天堂 公司)就附表一所示之美術著作均享有著作權,依我國著作 權法第4 條第2 款規定及世界貿易組織(WTO )協定之「與 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 ),受我國著作權法 之保護;且亦知悉附表二所示之商標,均係日商任天堂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日商任天堂公司)陸續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申請取得商標權,指定使用於玩具、玩偶等商品,現仍在商 標專用期限內。詎林秋煌明知附表三編號1 至10所示之絨毛 玩具皆係未經著作權人美商任天堂公司同意或授權之侵害著 作財產權重製物,且明知附表三編號6 、8 至10所示之絨毛 玩具皆係未經商標權人日商任天堂公司同意或授權之仿冒商 標商品,猶基於意圖散布而持有侵害著作權重製物及意圖販 賣而輸入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於民國105 年11月4 日前某 日,向大陸地區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劉華」之人, 以單價人民幣7 至20元不等之成本,販入附表三編號1 至10 所示之絨毛玩具,復於105 年11月3 日從大陸地區廈門港透 過海運方式,將附表三編號1 至10所示之絨毛玩具於105 年 11月4 日輸入臺灣地區基隆港,並委由不知情之宏家報關行 人員張美雲一發洋行有限公司負責人許金鐘處理進口報關 事宜。俟該等絨毛玩具運抵臺灣地區後,內政部警政署保安 警察第三總隊第一大隊第一中隊臺基小隊依國家安全法第4 條、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第19條等規定,於105 年11月8 日 至新北市○○區○○路0 段0 號執行進口貨櫃落地檢查時, 發現該等絨毛玩具係侵害著作財產權及商標權之物,即予扣 押,而悉上情。
二、程序事項
被告林秋煌所犯並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



有期徒刑之罪,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 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 ,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 判程序審理,且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2 及第159 條第2 項規定,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三、證據
(一)被告林秋煌之供述。
(二)證人許金鐘張美雲於警詢時之證述。
(三)保安警察第三總隊海運進口貨櫃落地檢查申請表影本、扣 案物之進口報單各1 份。
(四)警方拍攝之扣案物照片及查獲現場照片共34張。(五)告訴代理人徐宏昇律師提出之比對意見書、補充意見書、 被告侵害告訴人著作權及商標權一覽表各1 份(內含著作 權證明文件及商標檢索資料等附件)。
四、論罪
核被告林秋煌意圖散布而自大陸地區販入並持有附表三編號 1 至10所示絨毛玩具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第2 項 之意圖散布而持有侵害著作財產權重製物罪;其意圖販賣而 自大陸地區販入、輸入及持有附表三編號6 、8 至10所示絨 毛玩具所為,則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意圖販賣而輸入仿冒商 標商品罪。又被告除了持有附表三編號6 、8 至10所示絨毛 玩具外,尚有輸入之舉,檢察官起訴書亦已明確記載被告有 「進口」扣案絨毛玩具之行為;是公訴意旨就輸入仿冒商標 商品部分僅論以意圖販賣而持有之罪,尚有未洽,然此部分 論罪法條同一,自毋庸變更起訴法條。另被告以單一輸入暨 持有行為,同時進口附表編號1 至10所示絨毛玩具,而觸犯 上開2 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 以意圖散布而持有侵害著作財產權重製物罪。
五、累犯加重
被告前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簡上字第5 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並於103 年12月24日易科罰金執 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被告於 上開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 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六、科刑
本院審酌被告前已有侵害智慧財產權之前案科刑紀錄,猶以 低價在大陸地區購得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及商標權之絨毛玩 具,復輸入臺灣地區,損及智慧財產權人之商業利益,欠缺 尊重他人智慧財產權之法律觀念,所為顯屬非是。又被告犯 後坦認犯行,頗有悔意,並陳稱願賠償告訴人美商任天堂公



司新臺幣10萬元,但與告訴人美商任天堂公司主張之金額尚 有差距,而未能獲得告訴人等之諒解。再被告輸入之絨毛玩 具,數量固然不少,然於流入市面之前即遭警方全數查扣, 幸未造成難以彌補之損害。兼衡被告需扶養患病家人之生活 狀況、智識程度,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參酌被告之經濟狀況及其犯行所 造成之經濟影響程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七、沒收
(一)被告行為後,刑法、商標法關於沒收之規定均已修正;且 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 法第2 條第2 項亦有明文。故本案之沒收,即應適用裁判 時即修正後刑法、商標法之相關規定。
(二)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 、8 至10所示之絨毛玩具,皆為侵害 商標權之物,且為被告本案意圖販賣而持有之仿冒商標商 品,依修正後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均應予宣告沒收。
(三)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 至5 、7 所示之絨毛玩具,皆係被告 所有,供其為本案意圖散布而持有侵害著作權重製物犯行 所用之物,均依修正後刑法第38條第2 項規定宣告沒收。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第2 項,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2 條第2 項、第55條、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育增提起公訴,檢察官吳秉林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琮欽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



持有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 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6 月以上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 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87條第4 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一
┌──┬──────────────────┐
│編號│美商任天堂公司之美術著作名稱 │
├──┼──────────────────┤
│ 1 │Jigglypuff胖丁 │
├──┼──────────────────┤
│ 2 │Lapras拉普拉斯 │
├──┼──────────────────┤
│ 3 │Togepi波克比
├──┼──────────────────┤
│ 4 │Dragonite快龍
├──┼──────────────────┤
│ 5 │Charizard噴火龍
├──┼──────────────────┤
│ 6 │Snorlax卡比獸
├──┼──────────────────┤
│ 7 │Charmander小火龍
├──┼──────────────────┤
│ 8 │Eevee伊步 │
└──┴──────────────────┘

附表二
┌──┬────────┬─────────┐
│編號│商標註冊審定號 │商標名稱 │
├──┼────────┼─────────┤
│ 1 │第00000000號 │「Nintendo」 │
├──┼────────┼─────────┤




│ 2 │第00000000號 │「任天堂Nintendo」│
├──┼────────┼─────────┤
│ 3 │第00000000號 │「Poke'mon」 │
├──┼────────┼─────────┤
│ 4 │第00000000號 │「寶貝球」之圖樣 │
├──┼────────┼─────────┤
│ 5 │第00000000號 │「寶貝球」之圖樣 │
├──┼────────┼─────────┤
│ 6 │第00000000號 │「小火龍」之圖形及│
│ │ │中、日文 │
├──┼────────┼─────────┤
│ 7 │第00000000號 │「小火龍」之圖形及│
│ │ │中、日文 │
└──┴────────┴─────────┘

附表三
┌──┬─────────┬───┬────────┬──────┐
│編號│扣案物名稱 │數量 │侵害之美術著作名│侵害之商標註│
│ │ │ │稱 │冊審定號 │
├──┼─────────┼───┼────────┼──────┤
│ 1 │胖丁絨毛玩具 │120件 │Jigglypuff胖丁 │ (無) │
├──┼─────────┼───┼────────┼──────┤
│ 2 │波克比絨毛玩具 │120件 │Togepi波克比 │ (無) │
├──┼─────────┼───┼────────┼──────┤
│ 3 │快龍絨毛玩具 │60件 │Dragonite快龍 │ (無) │
├──┼─────────┼───┼────────┼──────┤
│ 4 │乘龍絨毛玩具 │30件 │Lapras拉普拉斯 │ (無) │
├──┼─────────┼───┼────────┼──────┤
│ 5 │噴火龍絨毛玩具 │35件 │Charizard噴火龍 │ (無) │
├──┼─────────┼───┼────────┼──────┤
│ 6 │小火龍絨毛玩具 │60件 │Charmander小火龍│第00000000號│
│ │ │ │ │第00000000號│
│ │ │ │ │第00000000號│
│ │ │ │ │第00000000號│
│ │ │ │ │第00000000號│
│ │ │ │ │第00000000號│
│ │ │ │ │第00000000號│
├──┼─────────┼───┼────────┼──────┤
│ 7 │伊步絨毛玩具 │50件 │Eevee伊步 │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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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卡比獸(小)絨毛玩具│40件 │Snorlax卡比獸 │第00000000號│
├──┼─────────┼───┼────────┤第00000000號│
│ 9 │卡比獸(中)絨毛玩具│15件 │Snorlax卡比獸 │第00000000號│
├──┼─────────┼───┼────────┤第00000000號│
│ 10 │卡比獸(大)絨毛玩具│3件 │Snorlax卡比獸 │第00000000號│
├──┼─────────┼───┼────────┴──────┤
│總計│ │533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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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商美洲任天堂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一發洋行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