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7370號
債 權 人 達盈鋼鐵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世育
債 務 人 清隆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月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零捌萬壹仟玖佰伍拾柒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率利百分之
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民法第
205條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請求按每日千分之一計付利息
,其利息之週年利率達36.5%,依上開規定,就超過部分,
債權人並無請求權,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
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
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侯群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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