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7367號
債 權 人 惠勝藥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芬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世周、陳正博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釋明違約金併入本金並請求利息之依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詹東益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