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7085號
債 權 人 傅寬裕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正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票號KN3257513、KN3257515、KN3257519、KN3257516之支
票指定受款人為嘉慶消防有限公司,請釋明請求依據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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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戴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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