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7084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林濬泰即林凌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壹仟叁佰肆拾貳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04年0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
每月(期)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三期為限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林濬泰即林凌霄於民國099年12月23日向債權
人借款額度新臺幣54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民國099年12月2
3日起至民國102年07月06日止,利息按年利率8.99%計付,
嗣後〔以本行指數房貸利率,機動調整〕。如遇債權人基本
放款利率調整時得隨時調整。本金及利息自借款日起,每一
個月一期,共分30期分期攤還。期間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或違
約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
還全部借款,且逾期償還本金、利息時,除仍按約定利率計
息外,自最後一次應繳款日起,即自民國104年06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新臺幣1000元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
取期數三期為限。立有借據暨授信約定書為證。
(二)上開借款除已繳至民國104年06月25日止之本息外,其
餘部份迄未清償,現尚欠債權人新臺幣271342元整,及自民
國104年0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迄未清償,迭經催討
債務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
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
之利息及違約金。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O八條
之規定。狀請 鈞院鑑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條款、欠費明細影本各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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