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7047號
債 權 人 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國帥
債 務 人 謝瑜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叁仟玖佰玖拾捌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於102/10/2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門號:
0973269961、0971507821使用至104/11/23止,積欠電信
費用共計新臺幣47327元整,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
清償,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標的欄所載之本金及利息,實
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㈡釋明文件:行動電話專案同意書、電信費用帳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詹東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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