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6763號
TCDV,105,司促,6763,20160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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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676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 理 人 林旭榕
債 務 人 施銘峻
債 務 人 施傳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玖仟玖佰陸拾柒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點七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施銘峻前於民國99年至103年間,邀同債務人施
  傳宗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
  8筆,共計新臺幣277,069元整,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詳如借
  據所載;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
  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另加計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內者,
  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約定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
  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施銘峻自民國104年11月1日
  起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新臺幣269,967元及自民國104年
  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76%計算之利息和自民國104
  年1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納,債務人施傳
  宗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狀請 鈞院
  鑒核,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釋明文件:1.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一紙、2.借據影本一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孫竹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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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