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6750號
TCDV,105,司促,6750,20160317,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6750號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債 務 人 東茂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兼法定代理 陳新昂

債 務 人 顏小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伍拾玖萬伍仟伍佰肆
  拾捌元,及其中㈠新臺幣玖拾柒萬玖仟伍佰玖拾叁元自民國
  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
  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二十七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點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壹佰陸拾
  壹萬伍仟玖佰伍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二日起至民國
  一百零五年四月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點六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二計算之利息,並連帶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國雄

1/1頁


參考資料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茂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