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6750號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債 務 人 東茂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兼法定代理 陳新昂
人
債 務 人 顏小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伍拾玖萬伍仟伍佰肆
拾捌元,及其中㈠新臺幣玖拾柒萬玖仟伍佰玖拾叁元自民國
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
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二十七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點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壹佰陸拾
壹萬伍仟玖佰伍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二日起至民國
一百零五年四月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點六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二計算之利息,並連帶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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