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69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南投縣久美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方梅香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馬瑞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馬田雪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馬財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萬玖仟壹佰捌拾捌元,
及其中新臺幣參萬捌仟參佰柒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
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九點六計算之利息
,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三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
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