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6670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陳益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零陸佰零捌元,及其中新
臺幣壹萬玖仟壹佰玖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每月新臺幣
壹仟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益成於094年01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
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
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
,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04年09月底尚積欠聲請人20,608元整未為
清償(含消費款19,196元整及已到期之利息1,412元整),雖
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
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
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19,196元整自104年11月14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暨以每月1,00
0元整計算之違約金。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
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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