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6441號
TCDV,105,司促,6441,2016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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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6441號
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法定代理人 黃三桂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葉惠菁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之正確姓名為何?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㈡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
   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戴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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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