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6441號
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法定代理人 黃三桂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葉惠菁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之正確姓名為何?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㈡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
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戴錦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