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6182號
TCDV,105,司促,6182,2016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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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6182號
債 權 人 高國輝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洪誌緯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債務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債務人之實際住居所地。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童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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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